| 索 引 号: | 11220521740472978J/2024-04437 |
| 分 类: | 通知公告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光华镇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 标 题: |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通知(试行) |
| 发文字号: | 通光政发〔2024〕72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21740472978J/2024-04437 | 分 类: | 通知公告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光华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 标 题: |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通知(试行) | ||
| 发文字号: | 通光政发〔2024〕7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或服务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加工作坊、体验店等用地,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从事作物种植的温室、大棚、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及运动场(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饲料配制、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含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洗消转运、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控、畜禽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场所用地,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农产品电商场所用地;符合 “农村道路 ”(宽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等于8米)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严格遵循设施农用地使用原则
(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农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必须复垦为耕地。
农业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保护耕地
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科学合理布局,鼓励集中建设公用辅助设施,对于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要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三)规模控制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节约资源、集约用地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设施类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向镇政府备案,备案后方可动工。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必须恢复原用途,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是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镇政府备案制,镇政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拟定方案及现场踏勘
1.拟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
2.现场踏勘。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人拟定建设方案后,应视情况组织农业、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畜牧等站所联合对申请人的项目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相关建议。踏勘无异议的,经营者选择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勘测定界。
(二)签订协议
1.规范使用条件。经营者应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用地条件。
2.公告。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村委会通过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3.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指导意见:一亩地500元-1000元),将钱款打入镇政府指定账户。
4.签订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缴纳保证金及使用金后,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后,方可办理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
(三)用地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设施建设方案与用地协议进行备案,并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一式两份)上签署备案意见。镇政府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总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四)备案效力时限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效力时限,要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相一致,原则上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的年限为10年。期满后经营者需继续使用的或需扩大用地规模的,在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应按本通知重新备案。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按照编制的建设方案的要求,在一个月内自行组织复垦,镇政府自然资源站负责对土地复垦进行指导、监督及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期满后未取得延期手续而继续使用土地的或在规定期限内经营者未能自行拆除地面建筑物及复垦的,所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并处复垦保证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由镇政府监督,村委会负责组织对地面建筑物拆除和复垦。
四、附则
(一)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试行。
通化县光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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