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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21759341660G/2022-03711
分      类: 其他 ;  议案
发文机关: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标      题: 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通县应急议字〔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521759341660G/2022-03711 分  类: 其他 ; 议案
发文机关: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标  题: 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通县应急议字〔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县应急议字〔20222

兰春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通化县成立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议》(第3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规章、文件规定 

  (一)相关规章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十一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上级文件要求 

  通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通应急〔2019〕111号)中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资源地质勘探企业是否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协议救援队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二、通化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目前,我县有一支应急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通化县非煤矿山救援队”,编制3人(管理人员)。现救护队只具有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技术指导能力,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但缺少专职救援人员和应有的救援装备及器材,尚不具备非煤矿山专业抢险救援能力。 

  三、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情况 

  按照上述规章、文件要求,我县附近有专业救援能力的只有通矿公司国家救援队白山队。我县矿山企业与其签订救护协议服务费用较高。因国家救援队白山队离我县路途远,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救援。 

  为解决我县矿山企业在签订救护协议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化县应急管理局已积极向通化市应急管理局建议,由通化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组建一只具有专业救援能力的救援队伍,以满足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253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