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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21759341660G/2023-0396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通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其他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521759341660G/2023-0396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通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其他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7日

关于印发通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县应急〔2023〕41号

 

 

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中心:

    现将通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通化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依法实施行政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局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由行政办公室和政数科进行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坚持“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正等由县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包括通化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负责。

  第五条 县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县局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由县局法规宣传科负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县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权责清单公开,按照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同时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公开,并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县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自身承担的行政执法抽查任务,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抽查计划、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事项、检查对象等内容进行明确,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县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依据、审批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现场处理、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查证的途径。

  第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时,县局执法人员要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县局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

  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县局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更正等工作,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根据自身职责,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牵头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按照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当事人向县局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承诺,并经相应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与较大数额罚款相当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三年。

  第十六条 县局应当于每年1月2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监督检查(结果)。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执法机关;

  (二)行政许可(结果)。被许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许可机关、发证日期等;

  (三)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执法机关等;

  (四)行政强制(结果)。执法对象、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执法机关等;

  (五)行政确认(结果)。被确认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确认事项、有效期、确认机关、确认日期等。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县局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主要是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以政府(部门)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大厅信息公示平台为主要载体。

  (二)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明白纸、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 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应急政策法规〔2020〕15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通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检查复查、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听证报告、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不适宜 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形: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

  (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二章 查与复查的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对出示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相关执法文书中进行文字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同时,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时进行复查,并依据复查整改情况据实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同时,应对作业现场整改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立案查处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逐级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确需立即查处的,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现场勘验的,应制作《勘验笔录》等文书;

  抽样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等文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笔录》等全过程记录文书;

  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记录以下事项:

  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经调查、 取证,证实当事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逐级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召开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制作,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 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 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 依法报告备案的内容;

  (六) 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 其他依法应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留置送达的,应当同时采用音像方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及时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案件处理终结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逐级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按照法定形式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等催告文书并送达当事人,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应当对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应当对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十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全程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开始,至执法检查结束时止。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三十一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结案后15天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于当年年底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

  完整的执法文书案卷和音像记录资料(光盘)及目录清单用文件盒封装,存放于档案室文件柜内。执法文书案卷归档、借阅,实行出入库管理并登记。现场查看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借出档案室由分管副局长签字。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与案卷一一对应,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执法 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行政执法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通化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吉应急政策法规〔2020〕16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处罚)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5.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法制审核,是指对已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之前,应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书面审查提出案件审理意见,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审理活动。

  第四条 局法规宣传科负责本局重大执法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规宣传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展开调查,局机关相关科室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和具体办案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具有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办法规定提交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审核职能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提交办理材料;

  (二)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指定审核人员;

  (三)审核人员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复核并在审核意见上面签字;

  (五)审核人员返回办理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证据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承办机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条 局承办单位按本办法向局法规宣传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规宣传科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因调查或者案情复杂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法制审核,法规宣传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和裁量适当、定性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和裁量基准明显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本部门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或提交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将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的卷宗材料和法制审核意见材料一并整理后报法规宣传科审核,审核后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