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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聚鑫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压实部门责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安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梳理了《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1218 

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  

  按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管理)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晰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一、综合监管责任 

  县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一)推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乡镇政府(聚鑫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和县安委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五)抽查或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评估乡镇政府(聚鑫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和县安委会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六)参与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 

  二、行业监管(管理)责任 

  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民宗局、供销联社、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三定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管理)责任。 

  (一)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程标准。 

  (三)贯彻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推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四)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五)负责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八)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九)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十)从规划、规模、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强化源头治理。 

  (十一)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设施。   

  (十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十四)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五)支持、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 

  三、专项监管责任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三定规定,承担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专项监管责任。 

  (一)贯彻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程标准。 

  (二)推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四)依法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七)从规划、规模、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淘汰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设施,严把审查、审批关口。 

  (八)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