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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14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二、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主办处室确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委保密办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在发文用纸上直接标明秘密等级和是否公开。

  三、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1.标明密级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者省国家保密局确定。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