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通化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通县发改价字〔2025〕3 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吉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发改收费〔2025〕384号)要求,决定对《通化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收费项目为省级授权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未纳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目录清单》所列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目录清单》规定的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及我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更收费。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所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认真执行,如有问题或疑义,请及时反馈。
附件:通化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通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