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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为加快推进全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具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各科室。

二、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三、应积极畅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融入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个环节,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或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渠道发布。

四、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

五、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调整充实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兆辉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春琳、吴俊党组成员张卫宏、姜凯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科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中小企业发展科,中小企业科牵头负责,其他科室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协调配合抓落实,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并拒绝其他科室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