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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县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科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办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发现有关信息虚假或者不完整,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时,相关科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提请县局办公室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务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县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县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五)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及行政处罚的程序;

  (六)本局执法过错追究、行政许可监督、行政复议受理等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及投诉或申请的方式、负责的部门;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八)本局制定的公开性文件;

  (十)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县市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通过通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子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的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核实,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本科室及本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批准;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应报县局领导批准;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向通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子网站、县局机关相关科室申请获得相关信息,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县局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制度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党办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