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21013585052P/2025-08882 |
| 分 类: | 工作动态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05日 |
| 标 题: | 通化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机制补贴流程及职责规定 |
| 发文字号: | 通县司联发〔2025〕1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0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21013585052P/2025-08882 | 分 类: | 工作动态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05日 |
| 标 题: | 通化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机制补贴流程及职责规定 | ||
| 发文字号: | 通县司联发〔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05日 |
通县司联发〔2025〕1号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政府2024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机制的实施意见》(通县司联发〔2025〕5号),并结合我县上一年运行实际,原《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补贴流程较笼统,为明确各方职责,特制定本规定,对流程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细化,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
一、乡镇(街道)、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职责
1、卷宗审核。各乡镇(街道)、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调委会负责审核本辖区内“以案定补”案卷。卷宗以结案日期为基准按卷宗模板要求由各调委会每月收集整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调委会要指定专门所、庭、室负责审核卷宗,对案件数量、质量、真实性、补贴标准及调解员编制性质等进行审核,对合格卷宗签字确认并集中管理存档。
2、制作补贴明细。各乡镇(街道)、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调委会负责对审核合格卷宗每季度填写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台账明细表,单位名称统一填写调委会名称。乡镇(街道)、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调委会主任)对案件数量、质量、真实性、补贴标准及调解员编制性质等复核把关签字确认后于下一季度第一周内将电子台账明细表提交到司法局。
二、司法局职责
1、登记备案。人民调解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选任或聘任方式产生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在县司法局登记备案的人员。
2、电话抽查。司法局要对电子台账明细表中调解协议是否履行或分期履行情况(立即履行的案件履行后方可申报补助;复杂和重大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分期履行的,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方可申报补助),以电话查询方式对调解申请人按10%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反馈至各调委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网站公示。对抽查合格的电子台账明细表中案件调解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案卷反馈至各调委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公示无异议的,收集各调委会签字确认的纸质版台账明细表和汇总表,并与电子版台账明细表核对,同时核对台账明细表与汇总表是否相符。
4、补贴发放。财务人员根据补贴明细表核定的补贴金额,按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补贴发放。
三、财政局职责
财政局负责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515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或由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中业务经费列支,每年40万元。
通化县人民法院 通化县司法局 通化县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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