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化县农村客运运行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宝新村办事处),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通化县农村客运运行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县农村客运运行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及交通运输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完成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全部通客车这一交通运输脱贫攻坚的兜底任务,切实巩固我县建制村100%通客车成果,实现“村村通客车”开得通、留得住、可持续稳定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交运函〔2020〕206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落实好建制村通客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交运〔2020〕92号)要求,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地域偏远、客流量少的建制村开通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补贴。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补贴机制,破解农村客运发展难题,支持农村客运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补贴工作,结合辖区农村客运情况,建立专项发展资金,通过资金补贴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村客运经营者积极性,服务农村群众出行。
二、补贴范围、标准及对象
(一)补贴范围
根据农村客运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对经营困难的农村客运予以补贴的思路,确定补贴范围为:对始发、终到于人口流失村屯的农村客运车辆给予补贴。我县161个行政村,有36个始发、终到行政村,其中3个重点村农村客运车辆需要补贴,其他33个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根据后期运营情况再确定补贴范围。对全县所有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运行费用给予按比例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车辆的集市班车、周班车、预约班车实际运营天数,每天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5公里以下每班次50元、5至10公里每班次100元、10至15公里每班次150元、15公里以上每班次200元。对全县所有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运行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贴。
(三)补贴对象
按照“谁营运谁受益”原则,对具体从事农村客运经营、承担实际经营风险的经营者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补贴。
三、资金来源
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建制村通客车成果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出行的通知》(吉交运〔2019〕403 号)要求,利用2017年至2018年我县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退坡剩余资金,由县级财政纳入专项管理。
四、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补贴资金采取先运营后补贴的方式发放,即当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运营月度进行补贴。
(二)每年6月1日前,符合领取补贴的经营者持经营许可、线路运营许可、车辆登记证书、运营基础数据资料、预约响应服务协议等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补贴资金的申报,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准申报内容。
(三)每年7月1日前,县交通运输部门将符合领取补贴的建制村资料汇总报送至县财政局。
(四)每年8月1日前,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县交通运输部门,并依法依规按补贴标准核发给符合领取补贴的经营者。
五、其他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贯彻落实农村客运财政补贴政策,确保真通实通。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经营者(企业或个人)当年所有补贴资金的申领资格。
本方案实施两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方案实施由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