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县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发〔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通化县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县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4〕8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函〔2024〕32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全县空气环境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县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省市考核要求,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6%以上;6项大气主要污染物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县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总量达到“十四五”省市下达的考核指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环保相关要求,有效遏制“两高一低”项目。(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排查淘汰煤炭洗选落后产能。开展煤炭洗选落后产能排查,对未能实现洗水闭路循环的落后煤炭洗选设施实施限期整改。(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产业集群提级增效。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制度,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禁止新建列入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的项目。做好相关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搬迁、改造,推进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VOCS源头替代。推动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提升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的抽查抽测,依法依规处置超限值的产品、商品。(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绿色环保产业研发,根据《通化市科技发展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将该领域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支持方向,优先支持企业牵头的协同创新项目。按照省、市工信部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使用清洁能源。
6.大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积极引进域外气源,多渠道补充气源增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在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下,适当限制或减少非居民用户的使用,按压减等级确定工业可中断用户清单,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快推进全县重点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充(换)电能力,以满足供应需求。(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减量替代管理。(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整合淘汰燃煤锅炉。编制修订城镇供热规划,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其中,持续推进热力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快推进通化县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有序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鼓励工业炉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电、天然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交通结构,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10.优化货物运输结构。鼓励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方式或新能源车辆运输,推进短途煤炭“公转铁”。(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大力推进机动车绿色运营。加强对集中通行路段行驶车辆规范管理,鼓励货运企业及物流园区更新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货运车辆排放监管。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工作。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企业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等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落实省市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作环保标识和污染治理工作要求,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做到“发现一台、编码一台、管控一台”。鼓励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进行新能源改造。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做好成品油质量保障。加强成品油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用于发动机燃料销售行为。开展对加油站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做好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等综合治理。(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5.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贯彻落实省市秸秆禁烧工作要求,做好秸秆还田、离田,鼓励秸秆“收储运”市场化运行,探索多元化利用途径,进一步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压实秸秆禁烧监管责任,强化网格化监管,持续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检,落实秸秆火点半小时灭火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火点,及时进行处置。有序推进秸秆残茬处置,防止因集中、大面积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做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大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推行绿色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70%左右。(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将治理修复延伸至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确保矿区环境明显改善和提升。对治理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18.开展VOCs综合治理。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医药、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推进通化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到2025年冬季取暖期,实现超低排放。(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锅炉和工业炉窑治理力度。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强对治污设施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针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高效脱硝设施。(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开展餐饮油烟及恶臭异味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源头管控,加大油烟治理力度,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集中投诉的油烟污染及异味扰民问题。(县住建局负责)
(六)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
22.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与相邻市县签订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强化区域协同治理,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2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
24.强化执法监管。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加大对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宣传,进一步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努力营造持续改善和提升空气环境质量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