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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521013585765R/2026-00601 |
| 分 类: | 土地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2月03日 |
| 标 题: |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通政办发〔2026〕1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2月03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21013585765R/2026-00601 | 分 类: | 土地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2月03日 |
| 标 题: |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通政办发〔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2月03日 |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6〕1号
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5〕6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工业用地。
二、主要职责
(一)开展区域评估及普查
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根据开发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普查意见。
完成区域评估和普查后,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应确定区域评估事项适用项目类型,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土地供应时将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一并交付用地企业。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直接使用评估结果,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单独开展评估。同时,加快推动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向社会公开,供审批部门和用地企业免费共享,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分担成本。
(二)构建控制指标体系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重引导、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构建“3+N”(“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N”即产出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其他控制指标)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可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产品品质等软性控制指标。
以上各项指标标准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我县执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三)推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入园联合论证制度
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入园联合论证制度,依据入园联合论证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从产业定位、发展规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地均税收、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论证,将联合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入园、土地供应的重要参考。
(四)规范执行供地方式
1.确定指标。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标准地”供应前须达到“五通一平”,鼓励达到“七通一平”(通道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通热力、通电信、通燃气及土地平整),同时吉林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的产业类型、“3+N”指标、项目联合论证意见。
2.创新供应方式,明确用地履约要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同步与企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企业同时签订《企业承诺书》。“标准地”项目土地使用权如全部或部分发生转让,监管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也应随之转移。企业按照约定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和有关税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和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中分别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权属变动必须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及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要求”等内容。严格“标准地”登记管理,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地”性质,不得办理改变“标准地”性质的变更登记。
(五)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全流程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辅导和审批代办服务。审批过程中,对于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完成书面承诺的项目,政务服务机构可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的有关证照和批复文件。按照方便企业投资的原则,及时公布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补缺、并联审批和“多测合一”等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现“拿地即开工”。
(六)加强项目监管
1.建立项目建设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职责。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管;县住建局负责对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项目用地情况;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2.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和《企业承诺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建立项目建设诚信管理机制。建立“标准地”项目建设诚信档案,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情况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七)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
1.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组织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和《企业承诺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2.开展项目达产复核。项目达产期限届满前,企业应向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组织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和《企业承诺书》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对项目达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出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合格意见;复核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八)加强项目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标准地”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并经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合同和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未经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同意,擅自转让“标准地”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统筹“标准地”改革任务,并指导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性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核实。
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地”具体改革实施,组织区域评估与普查,牵头项目入园论证、签订监管协议、建设监管、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标准地”相关工作。
县发改局:指导项目立项、节能审查和“标准地”改革工作。
县工信局:指导提出工业用地项目产值指标、项目达产复核,以及对标准地涉及项目提供科研投入和技术指导。指导推进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县财政局:指导提出支持“标准地”改革的相关举措。
县生态环境局:指导推动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县住建局:指导地方开展土地通平前期开发工作,提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组织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管理与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
县商务局:协调配合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开展“标准地”改革工作。
县文旅局:指导开展区域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推进文物保护评估工作。
县市场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县政数局:配合吉林通化县经济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联动审批工作机制,协助“帮代办”涉及“标准地”改革事项的工作推进,监督相关事项审批用时。
县税务局:指导落实支持“标准地”改革的税收政策。
县气象局:指导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附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体系
附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体系
|
代码 |
行业名称 |
容积率 |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
地均税收 (万元/公顷)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0 |
≥1200 |
≥30 |
|
14 |
食品制造业 |
≥1.0 |
≥1200 |
≥50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0 |
≥1200 |
≥150 |
|
16 |
烟草制品业 |
≥1.0 |
≥2100 |
≥3500 |
|
17 |
纺织业 |
≥0.9 |
≥1750 |
≥45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1 |
≥1750 |
≥100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1 |
≥1200 |
≥54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0.9 |
≥860 |
≥24 |
|
21 |
家具制造业 |
≥0.9 |
≥1200 |
≥24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0.8 |
≥1200 |
≥90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0.9 |
≥2100 |
≥75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1 |
≥1750 |
≥39 |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0.5 |
≥2100 |
≥275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2100 |
≥75 |
|
27 |
医药制造业 |
≥0.8 |
≥2870 |
≥240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8 |
≥2950 |
≥110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0.9 |
≥1750 |
≥50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8 |
≥860 |
≥45 |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6 |
≥2870 |
≥60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6 |
≥2870 |
≥100 |
|
33 |
金属制品业 |
≥0.8 |
≥2100 |
≥45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8 |
≥2870 |
≥60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8 |
≥2870 |
≥60 |
|
36 |
汽车制造业 |
≥0.8 |
≥2950 |
≥180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2950 |
≥45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2950 |
≥95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1 |
≥3540 |
≥155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1 |
≥2870 |
≥70 |
|
41 |
其他制造业 |
≥0.8 |
≥1200 |
≥65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0.8 |
≥1200 |
≥50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0.8 |
≥1200 |
≥45 |
注:1.本表中各行业对应的相关指标为最低准入值,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本地产业优势、区位条件、开发区级别等因素,适当提高相关行业的准入标准。
2.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按照对应的行业整体上浮至少5%。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分类》对照表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