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5210135855032/2025-06684 |
分 类: | 其他 ; 公示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7月08日 |
标 题: | 通化人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08日 |
索 引 号: | 112205210135855032/2025-06684 | 分 类: | 其他 ; 公示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7月08日 |
标 题: | 通化人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08日 |
通化人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填报人:付迎春 电话:0435-5223599 | |||||||
序号 | 实施主体 (部门名称) |
检查对象 (相对人) | 检查事项(对应具体法条)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检查方式 | 最高检查频次(年度) | 实施部门(具体科室) |
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企业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 县级 | 重点监管、日常巡查 | 不定期 | 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与监察科 |
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企业和政府项目、国企项目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行政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县级 | 重点监管、日常巡查 | 不定期 | 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与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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