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21013585044W/2025-07478 |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25日 |
| 标 题: | 通化县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细则(试行) |
| 发文字号: | 其他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2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21013585044W/2025-07478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25日 |
| 标 题: | 通化县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细则(试行) | ||
| 发文字号: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25日 |
通化县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2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林蛙增殖捕捞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的通知》的相关政策及办理要求,制定通化县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办理细则:
一、许可证办理职责分工
1、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负责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核发。
2、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协助开展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现场专业技术审核、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及确定林蛙捕捞限额等专业技术支持工作。
二、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在“吉事办”网上下载申请材料或到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取申请材料,根据相关内容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
2、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正式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许可证申请书面材料、现场核查均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三、许可证办理主要申请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林蛙增殖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1)承包合同或协议、增养殖基本设施(三池一房)土地备案手续等复印件;
(2)林蛙增殖场所属地乡镇政府证实材料(原件);
(3)林蛙增殖场所如有利用林地情况,需提供所在乡镇林业站或县林业局开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原件);
(4)林蛙增殖场所如有利用设施农业情况,需提供所在乡镇设施农业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
四、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不得超过作业场所(即允许增殖场所)允许使用时限。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规定申请换发。
五、其他事项
1、按照我县林蛙习性捕捉作业时限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2、进行许可证现场审核,结合林蛙养殖户乡镇备案信息,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人员现场查看申请人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林蛙苗种来源和其它增养殖生产记录等,出现不符合审核规定行为的不予核发。
3、林蛙捕捉活动仅限于增殖群体,许可证内注明林蛙捕捞限额,限额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求,根据当年苗种投放量,并参照往年投苗量和产量等综合因素,由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依据申请人捕捉数量申请及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专业数量核定确定捕捞限额。
4、许可证按年度进行审验,审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际作业场所、时限、捕捉量等与许可内容的一致性。
附:1、许可证申请书
2、林蛙增殖场所属地证实材料(基本格式及内容)
3、林蛙增殖场所林业合法性证明材料(基本格式及内容)
通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5日